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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羊景保、苏**、马*、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羊景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退赔违法所得;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9400元,予以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羊景保、苏**、马*、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羊景保、苏**、马*、李**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羊景保、苏**、马*、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亳刑终字第00406号
  • 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无业,户籍地临高县,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赵*,北京**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羊景保,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无业,户籍地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无业,户籍地临高县,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89年4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孙**,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韦潇轶

  • 审判员杨国明

  • 代理审判员王龙龙

  • 书记员邵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