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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王**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王**、韩**、孙**、李*、纪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00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纪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王**、郑**、孙**、李*、纪震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退出违法所得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韩**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王**、郑**、韩**不服,分别以郑**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王**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三人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6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亳刑终字第00221号
  • 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6月16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孙**,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李*,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纪震,男,1991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4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利辛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月26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再次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26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峰

  • 审判员何宏民

  • 代理审判员王龙龙

  • 书记员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