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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曹*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曹*、武**、李**、李**、许*、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曹*、武*甲伙同许**等人以合伙分红的方式,在利辛县城北头交警台附近“飞扬动漫游戏城”内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赌球等赌具,提供赌筹,组织赌博。被告人李**、李**、许*、余**等人积极参与组织管理赌博场,并由高*等人提供统一吃住。赌场非法获利35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曹*、武**、李**、李**、许*、余*的供述。2、证人戴*、王**、刘*甲、宋*、刘*乙、王**、王**、赵*、王**、李**、朱*、林*、武**、郭*的证言。3、收缴物品清单。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其他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飞扬动漫城”账目、协议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曹*、武**、李**、李**、许*、余*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述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高*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伙同原审被告人曹*、武**、李**、李**、许*、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伙同原审被告人曹*、武**、李**、李**、许*、余*,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考虑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亳刑终字第00190号
  • 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阜南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利**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曹*,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蚌埠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25日被利**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居住地。

  • 原审被告人武*甲,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25日被利**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居住地。

  • 原审被告人李*甲,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居住地。

  • 原审被告人李*乙,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居住地。

  • 原审被告人许*,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徐州市睢宁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居住地。

  • 原审被告人余*,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锁晖

  • 代理审判员马林

  • 代理审判员邢丽侠

  • 书记员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