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参加黑社会组织、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柴双、宋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该组织通过不断发展、壮大,在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为一个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家住亳州市谯城区西关的王**(已判刑)自幼习武,在亳州较有名气,1997年,王**在亳州市火车站附近开设名为“精英武馆”的武馆,召集王**、张*、涂**、张**、胡**、赵**(均已判刑)等一批人练武、授徒。期间,跟随王**的涂**就曾争勇斗狠,多次砍伤他人。1998年6月,王**组织上述人员与当时亳州市社会上颇有名气的胡纪军(另案处理)、李*(已死亡)等人在亳州市火车站广场聚众斗殴,当时被称为亳州的“西关帮”和“东关帮”火拼,凸显了王**一伙在亳州的武力强势地位。2000年10月,王**的三弟王**伙同赵**、涂**等人在亳州宾馆桑拿部将被害人王**(乳名二胖)殴打致伤住院,几日后凌晨,王**又指使赵**、胡**(均已判刑)、张**(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枪等凶器到恒**院将治疗中的王**砍伤致终身残疾。2002年4月,王**的二弟王**(已判刑)经与胡**、王*(已判刑)等人预谋,召集张**、张*、翟**(均已判刑)等人持刀、枪将孙*打伤致残。王*兄弟及该组织的凶残行为在谯城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01年前,王**凭借其势力,以保证装卸队不被滋扰的名义进入原在亳州**易中心内从事装卸生意的马园、宋园两村的装卸队,并收取两村装卸队的保护费。2001年后,王**见装卸生意有利可图,便成立了自己的装卸队,依仗其强势地位,组织胡**、张*、张**、魏**、温**、樊**、齐**(均已判刑)、于**(另案处理)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对亳州**易中心原有的装卸工人采取滋扰、威吓、辱骂和殴打等手段抢夺装卸生意,由魏**具体负责装卸队事务及账目管理,逐渐垄断了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并以其势力维持至案发。自2008年起,王**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和经济实力,组织被告人王*甲及张*、李**、王**、王**、胡**、张**、赵**、王**、蒋社会、陈*、方自愿、魏*、王*、李**、魏*(均已判刑)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该团伙通过不断地发展、坐大,逐渐形成以王**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张**、王**、胡**、魏**、涂**、王**、王**、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甲及樊**、温**、于**、齐**、陈*、魏*、方自愿、王*、李**、蒋社会、魏*、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违法犯罪组织。

以王**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形成、坐大、成熟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被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约。如在该组织垄断亳州**易中心装卸市场及开设赌场过程中,每名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无须每次安排,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关系。

(2)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笼络、雇佣等形式拉拢组织成员,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内部关系,进而以经济实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依仗其强势地位,通过非法垄断亳州**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迫使从事装卸生意的装卸工人为谋生,不得不加入王**的装卸队,且需向王**缴纳装卸酬金的30%的提成。仅此项,王**等人每年非法获利达15万元以上。通过对亳州**易中心装卸市场的垄断,王**及其组织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该组织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保障。2008年后,王**组织其成员在亳州市谯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依靠抽头和在赌场内提供高价香烟的方式谋取暴利,参与的组织成员也以“放爪子”和“工资”等形式获取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经济利益,从而维系了组织内部关系,并为提高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3)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以王**为首的犯罪组织好勇斗狠,为增强其势力、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5人受伤,其中重伤致残2人、轻伤3人的严重后果。该组织及其成员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的有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特征明显。

(4)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致使谯城区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控告、不敢要求和接受赔偿,被迫放弃谋生的来源,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2001年后,王**成立了装卸公司,依仗其强势地位,组织胡**、张*、张**、魏**、温**、樊**、齐顺利、于**等人,对亳州**易中心原有的装卸工人采取滋扰、威吓、辱骂和殴打等手段抢夺装卸生意,并逐渐垄断了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王**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规则,并危害了谯城区经济管理秩序。自2008年以来,王**组织其成员多次在亳州市谯城区西关养鸽场、大杨镇、十八里镇、十河镇、涡阳县义门镇及河南省鹿邑县、郸城县等地开设赌场,通过抽头和在赌场内出售香烟牟取暴利,致使一些参赌人员赌输逾百万,多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严重破坏了谯城区的社会管理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自2008年至2010年8月底,王**组织被告人王**及王**、王**、王**、张*、涂**、陈*、方自愿、胡**、张**、李**、魏*、魏*、王*、蒋社会、李**、赵**等人,通过胡**在谯城区大杨镇,通过朱*、张**、明建国在十河镇、河南鹿邑县、十八里镇十二里附近找到场地,先后在亳州市谯城区西关养鸽场、大杨镇、十八里镇、河南省鹿邑县、十河镇、涡阳义门镇及河南省郸城县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组织在有组织的开设赌场过程中,参与人员较多且较为固定,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其中,被告人王**及李**、陈*、方自愿等人负责抽头,王**负责给赌场提供饭菜,王**负责运送赌博工具及参赌人员,并负责赌场望风,蒋社会、张**、魏*、赵**负责望风,张*、胡**负责看场子和“放爪子”,魏*、王*负责给赌场内提供香烟,王**在赌场内“放爪子”,方自愿、李**负责为王**记录赌场内借款和在赌场内等“放爪子”等。王**等人则通过“抽头”、“放爪子”和为赌场内提供香烟等手段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该组织通过不断发展、壮大,在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为一个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家住亳州市谯城区西关的王**(已判刑)自幼习武,在亳州较有名气,1997年,王**在亳州市火车站附近开设名为“精英武馆”的武馆,召集王**、张*、涂**、张**、胡**、赵**(均已判刑)等一批人练武、授徒。期间,跟随王**的涂**就曾争勇斗狠,多次砍伤他人。1998年6月,王**组织上述人员与当时亳州市社会上颇有名气的胡纪军(另案处理)、李*(已死亡)等人在亳州市火车站广场聚众斗殴,当时被称为亳州的“西关帮”和“东关帮”火拼,凸显了王**一伙在亳州的武力强势地位。2000年10月,王**的三弟王**伙同赵**、涂**等人在亳州宾馆桑拿部将被害人王**(乳名二胖)殴打致伤住院,几日后凌晨,王**又指使赵**、胡**(均已判刑)、张**(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枪等凶器到恒**院将治疗中的王**砍伤致终身残疾。2002年4月,王**的二弟王**(已判刑)经与胡**、王*(已判刑)等人预谋,召集张**、张*、翟**(均已判刑)等人持刀、枪将孙*打伤致残。王*兄弟及该组织的凶残行为在谯城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01年前,王**凭借其势力,以保证装卸队不被滋扰的名义进入原在亳州**易中心内从事装卸生意的马园、宋园两村的装卸队,并收取两村装卸队的保护费。2001年后,王**见装卸生意有利可图,便成立了自己的装卸队,依仗其强势地位,组织胡**、张*、张**、魏**、温**、樊**、齐**(均已判刑)、于**(另案处理)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对亳州**易中心原有的装卸工人采取滋扰、威吓、辱骂和殴打等手段抢夺装卸生意,由魏**具体负责装卸队事务及账目管理,逐渐垄断了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并以其势力维持至案发。自2008年起,王**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和经济实力,组织被告人王*甲及张*、李**、王**、王**、胡**、张**、赵**、王**、蒋社会、陈*、方自愿、魏*、王*、李**、魏*(均已判刑)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该团伙通过不断地发展、坐大,逐渐形成以王**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张**、王**、胡**、魏**、涂**、王**、王**、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甲及樊**、温**、于**、齐**、陈*、魏*、方自愿、王*、李**、蒋社会、魏*、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违法犯罪组织。

以王**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形成、壮大、成熟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被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约。如在该组织垄断亳州**易中心装卸市场及开设赌场过程中,每名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无须每次安排,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关系。

(2)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笼络、雇佣等形式拉拢组织成员,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内部关系,进而以经济实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依仗其强势地位,通过非法垄断亳州**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迫使从事装卸生意的装卸工人为谋生,不得不加入王**的装卸队,且需向王**缴纳装卸酬金的30%的提成。仅此项,王**等人每年非法获利达15万元以上。通过对亳州**易中心装卸市场的垄断,王**及其组织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该组织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保障。2008年后,王**组织其成员在亳州市谯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依靠抽头和在赌场内提供高价香烟的方式谋取暴利,参与的组织成员也以“放爪子”和“工资”等形式获取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经济利益,从而维系了组织内部关系,并为提高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3)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以王**为首的犯罪组织好勇斗狠,为增强其势力、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5人受伤,其中重伤致残2人、轻伤3人的严重后果。该组织及其成员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的有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特征明显。

(4)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致使谯城区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控告、不敢要求和接受赔偿,被迫放弃谋生的来源,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2001年后,王**成立了装卸公司,依仗其强势地位,组织胡**、张*、张**、魏**、温**、樊**、齐顺利、于**等人,对亳州**易中心原有的装卸工人采取滋扰、威吓、辱骂和殴打等手段抢夺装卸生意,并逐渐垄断了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王**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规则,并危害了谯城区经济管理秩序。自2008年以来,王**组织其成员多次在亳州市谯城区西关养鸽场、大杨镇、十八里镇、十河镇、涡阳县义门镇及河南省鹿邑县、郸城县等地开设赌场,通过抽头和在赌场内出售香烟牟取暴利,致使一些参赌人员赌输逾百万,多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严重破坏了谯城区的社会管理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08年最先王**在西关鸽子场开设赌场,张*帮忙抽水,张*忙时,王**帮忙,王**没给其开工资,其只是跟着顺当玩玩,混吃混喝。西关鸽子场被抓后停了几个月,王**又开始在大杨镇下面村庄合牌局,地点不固定,是王**安排胡**找的,小*、杨**专业抽水,他俩忙时,胡**、张*、王**抽水。从大杨镇赌场开始,王**给其发工资,有100的、500的,大部分都是300元,大杨赌场一个月非常固定,有三四十人参与;后又在涡阳义门1个月,十二里有2个多月,十河镇有2个多月,十八里与鹿邑交界处有2个月左右,郸城3、4个月,都是王**组织的,专业放爪子的有杨**、老鹰,也有其他人,王**负责外围放风,经常参赌的有王**、王*、王**,这三人是局头,赌的大,带来的人多,可以分水箱子的钱。场子是王**组织,所有都是王**说了算,场子的人都听他的。其在场子里得到3、4万块,都让其在场子里输掉了,每场抽水10几万,赌具是推牌九,案子、板凳都是王**安排王**用车拉过去的,总计时间从2008年至2010年,其在赌场就负责抽水。

2、作案车辆证明,赌博案所用车辆、住宅及强迫交易涉及的土地。

3、立案决定书证明,以王**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于2011.02.27立案侦查。

西**子场、十河镇、大杨镇聚众赌博案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装卸队办公地点照片:

温**等人到案经过:

张**等人户籍证明、起诉意见书:

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明:系被害人孙*、李*、徐*的伤情鉴定,及对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的枪支性能认定的坚定意见。

胡**的刑事判决书:

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

涂**、赵**、王**的释放证明等:

情况说明:

张**被伤害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张**被伤害案伤情鉴定、调解协议等书证:

王*乙寻衅滋事打伤胡*、刘**、孟**、王**等案的立案决定书:

亳州**易中心现场图:

王**等人寻衅滋事殴打孙*华案立案决定书:

涂**寻衅滋事砍伤马*、赵**的立案决定书:

王**等人光明路寻衅滋事案、王**等人火车站聚众斗殴案立案决定书、刑事控告书:

王*乙寻衅滋事打伤穆永刚案、王**等人寻衅滋事打伤徐*、王**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决定书:

徐*受害案调解书、医院病历、伤情鉴定等相关材料:

王**等人强迫交易案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

王**等人的刑事判决书:

证明:王**、王**、王**、张**等人均受刑事处罚。

4、证人证言:王*当证言、王*乙证言、王*清证言、张**、胡**(奋斗)证言、涂**(猴子)证言、王**证言、杨**证言、方自愿证言、陈*证言、王**、魏**、魏**证言、齐顺利证言、明建国证言、王**、魏*证言、李发展证言、张**证言、樊**证言、蒋社会证言、温**证言、赵**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均为该组织成员,证明王*当从1997年开设武官开始,收徒、结友,拉拢组织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成员中一人利益受损或有事招呼,其他人便表现兄弟义气,王*当及其同伙在亳州市区欺压百姓、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群众利益,王*当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带领成员抢夺亳州**易中心二期工程的装卸生意,在亳州市区及周边乡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间跨度长,牟利巨大,该组织在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过程中,已经形成为一个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骨干成员,有积极参加者和一般成员,同时用谋取的经济利益维系其组织内部关系,该组织在亳州本地逞强好胜、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王*甲积极参加该组织,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放爪子、看水箱,并获取个人利益。

李*证言、王**证言、王**证言、时金利证言、马**、肖**证言、张**证言、马迎春证言、石振邦证言、盖**证言、韩**证言、刘*证言、孙**证言、杨*证言、王**证言、苏**、李**证言、赵**证言,证明李*、王**、王**、时金利、马*、盖**等人多次到王**开设的赌场参赌,均输多赢少,赌场地点有胡**联系的大杨镇肖**家、朱*联系的张**家等,王**负责抽水,并有放爪子的行为;李发展及韩**、李**等人因赌博赌输几十万元至百万余元,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赵**、鲁**、朱**证言、朱**证言、李**、宋**等24人的证言、孙**、马**、杨*等18人的证言、孙**证言、孙**、孙**、马**、孙**、李**等15人证言,证明2003年,王**为进一步垄断亳州市**交易中心的装卸生意,策划、指使组织成员樊**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在交易中心北门处,将从事装卸生意的马园装卸队队长孙**殴打致伤。被害人孙**迫于王**武力强势,退出装卸队。为达到上述同样目的,王**对从事装卸生意的马园装卸队另一队长孙**进行辱骂、殴打。最终,该组织非法垄断了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迫使从事装卸生意的装卸工人因谋生,不得不加入王**的装卸队,并向王**缴纳装卸酬金的30%的提成。

史文化证言、锁成军证言、王**、李**证言、李*证言、罗**,证明1998年6月,王**组织王**、张*、涂**、张**、胡**等人与当时亳州市社会上颇有名气的胡纪军、李*(李宣传)等人在亳州市火车站广场聚众斗殴的事实。

认定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张**证言、胡**证言、王合证言、仇*建证言,证明1998.06.15晚,王**、杨*等人吃饭时与杨**发生争执,引起胡**一方不满,杨*持刀将胡军砍伤,王**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对胡**等人进行追砍。

丁*证言、王**证言、张**、孟征证言,证明王*乙让丁*帮忙修枪,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张**、孙**、李**、王**、燕景山、方**、赵**、孙*、贾**等人证言,证明王*、涂**、王**等人因与张**有生意竞争,在张**的托运站门口将张**打成轻伤的事实。

张**证言、胡**证言、胡*证言、郭*证言、刘**证言、高建证言、刘*证言、孟**证言、王**证言、杨浩然证言、王**证言,证明王*乙在2008年1月13日、2008年夏天、2009年8、9月份伙同王**、张**等人寻衅滋事打伤王**、孟**、刘**、胡*的事实。

马*证、谭**、李**、王**、李**、焦侠证言、赵**证言,证明该组织成员涂**在1997年、1998年无故滋事,持刀砍伤马*、赵**的事实。

穆**证言、徐*证言、安淑华证言、姚**证言、秋程玲证言、李**证言、杨**证言,证明1999年的一天,王*乙受人之托,插手穆**与他人之间纠纷,告知涂艳宾等人到穆**店里滋事,后涂艳宾持刀将穆**砍伤;1999年1月24日晚,王**酒后无故持枪到徐*家,将徐*夫妇分别打成轻伤、轻微伤。

李*证言,证明1999年5月20日,张*、涂**、王**、赵**到谯东镇大寺,将李*殴打致轻伤的事实。

王**、王**、蔡**等34人的证言,证明迫于王**的势力,西关**生产队村民的土地卖给王**、王**等人,后王**开发房产出卖的事实。

5、辨认笔录

(1)系杨**、王**、陈*、王**等人对王**等同案犯的互相指认

(2)樊**对赵*的辨认

证明为垄断亳州市**交易中心的装卸生意,2002年至2003年期间,王**指使组织成员樊**、赵*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将在中药材交易中心从事装卸生意的马园装卸队队长孙**殴打致伤。

(3)系包**对张*、孙**对张**的指认

(4)孙**、马**对张**、齐顺利的指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开设赌场罪

自2008年至2010年8月底,王**组织被告人王**及王**、王**、王**、张*、涂**、陈*、方自愿、胡**、张**、李**、魏*、魏*、王*、蒋社会、李**、赵**等人,通过胡**在谯城区大杨镇,通过朱*、张**、明建国在十河镇、河南鹿邑县、十八里镇十二里附近找到场地,先后在亳州市谯城区西关养鸽场、大杨镇、十八里镇、河南省鹿邑县、十河镇、涡阳义门镇及河南省郸城县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组织在有组织的开设赌场过程中,参与人员较多且较为固定,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其中,被告人王**及李**、陈*、方自愿等人负责抽头,王**负责给赌场提供饭菜,王**负责运送赌博工具及参赌人员,并负责赌场望风,蒋社会、张**、魏*、赵**负责望风,张*、胡**负责看场子和“放爪子”,魏*、王*负责给赌场内提供香烟,王**在赌场内“放爪子”,方自愿、李**负责为王**记录赌场内借款和在赌场内等“放爪子”等。王**等人则通过“抽头”、“放爪子”和为赌场内提供香烟等手段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王*甲于2011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被告人王*甲于2014年6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物证作案车辆,证明赌博案所用车辆

2.书证:

立案决定书,证明王**等人开设赌场及在十河镇、大杨镇、十二里明庄聚众赌博案于2010年9月6日、2011年1月20日立案侦查。

归案经过,证明王*甲2011年10月22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2014年6月29日到分局刑警二队投案。

情况说明,证明卷宗所有复印材料与原件无误。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3.证人证言

王*当证言、方自愿证言、陈*证言、王**、杨**证言、胡**证言、刘**,证明自2008年开始,王*当在西关鸽子场、大杨镇、十河镇、十八里镇十二里、鹿邑县与亳州交界的蒋营、涡阳义门等地开设赌场,赌场内参赌人员众多,组织人员分工明确,相对固定:杨**、陈*、王*甲(小*)专门负责看水箱并抽水;王**、张**、蒋社会等人在赌场外接人和负责站岗,有明岗、暗岗,王**还负责开车往赌场里拉桌椅板凳等赌博用具;魏*和王*负责在赌场卖烟额记账;张*、蒋社会、涂艳宾看场子;王*乙负责给赌场里的人提供吃的;魏*跟着王**等人在外边站岗。每场下来,王*当都会给组织成员发钱,赌场抽头把把抽,每次抽赢的人的10%,大部分都被抽到水箱里,输多赢少,去掉开支后,剩下的钱都由王*当和几个局头分。涡阳义门一次赌场赌资60万元左右,实际抽水每场30万元,总估算约有600多万元;河南郸城赌场赌资平均每天60万元左右,每场实际抽水30万元,总算约有1800万元左右;蒋营赌场赌资平均每天也差不多60万元左右,每天约抽水30万元,总的约600万元左右。

4.(2011)谯刑初字第0646号、(2012)亳刑终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本案蒋社会魏*判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谯刑初字第00843号
  •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乳名王**、小*),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0年11月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2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并于同日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不到案,2011年11月7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2014年6月29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波

  • 审判员王莉

  • 人民陪审员洪娜娜

  •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