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在涡阳县曹市镇高长营行政村五香狗肉干扣面馆东侧开设一赌场,内有32台游戏机,后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32台游戏机系赌博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21日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曹*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及亳州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所有的32台赌博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71125721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住涡阳县曹市镇曹**自然村03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苏军
书记员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