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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在其租赁的涡阳县新兴镇菜市街南路西科苑网吧对面一楼门面房内经营游戏机室,以营利为目的,放置带有“亲子乐园”、“拍拍乐”、“东方明珠”、“策马奔腾”、“欢乐车王”、“宝马奔驰”和“动物派对”字样的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共18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共营利三万元;2014年10月16日,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扣押全部涉案老虎机、老虎机币64枚、人民币硬币1044枚(一元硬币1043枚、五角硬币1枚)、两台没有主机和屏幕的打鱼机(分别为6个把手和8个把手)、打鱼机屏幕2块、“冰泉帝”主机一个、老虎机主板1块(已损坏)等物品;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18台老虎机鉴定为赌博机。

另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孙**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的户籍信息,证人曹**、张*、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共营利四万余元,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被告人称共营利三、四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被告人孙**共营利三万元;鉴于被告人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被告人孙**本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涡刑初字第00284号
  •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新兴街水塔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文祥

  • 审判员蒋召朗

  • 人民陪审员金辉

  • 书记员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