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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在涡阳县涡南镇双庙居委会双庙集209号,被告人梁*在自己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内,设置16台共计32个机位(其中28个机位可以正常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渔利。2015年1月8日15时25分,涡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涡**出所,查获被告人梁*捕鱼赌博游戏机2台计16个机位、老虎机6台、连线转盘押宝机6台计押宝机2台计4个机位及参赌人郭**。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梁*非法盈利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郭**、朱**、赵文武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自愿认罪并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梁**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涡刑初字第00295号
  •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梁*,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703181146,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个体经营电子游戏厅,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居委会双庙集20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文祥

  • 书记员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