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6时许,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附近门面房内有大量“老虎机”,经现场勘查共有24台游戏机。后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24台游戏机为赌博机。并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6时许,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附近门面房内有大量“老虎机”,经现场勘查共有24台游戏机。后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24台游戏机为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宋*于2014年9月19日到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缴款书存根、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陶*、牛*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到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利利
书记员石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