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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朱*甲购买八张麻将桌、多副扑克牌在利辛县城关镇五一东路第四小学南门东侧开设麻将馆。朱*甲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招揽武*、唐*、江*、吕*、李**、吕*、李**、李**等二十多人以扑克牌作为赌博筹码,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根据赌博人员赌博数额的大小,朱*甲从每名赌博人员所购买的的筹码中,每人抽头五个点,经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朱*甲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甲已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本等书证,证人刘*、杨*、武*、唐*、江*、吕*、宋*、张*、孙*、王**、王**、朱*乙、王**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利刑初字第00147号
  •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居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关晓利

  • 代理审判员李国臣

  • 人民陪审员陆琳

  • 书记员刘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