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某自2015年6月23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达标分0.8分。
另查明,罪犯谭某某原判罚金3000元,在本案审理中,罪犯已缴清罚金。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谭某某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现余刑不足,减刑幅度应相应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谭某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鸿林
审判员刘红星
审判员温继峰
书记员黄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