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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吴**、被告人李**、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李**、李*乙2人在诏安县四都镇山后村李*乙经营的食杂店内设置了2台多人赌博机(其中一台有10个操作位,一台有8个操作位)专门供他人进行赌博。李**提供赌博机,占四成股份;李*乙提供场地及管理,占六成股份。2015年4月24日15时许,该店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李*乙、参赌人员李*勇、翁**及上述赌博机。2015年4月26日,李**经传唤到诏安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李*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李**、李*乙主动向本院各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东山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李**可适用社区矫正;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李*乙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勇、翁*顺的证言,检查笔录、赌博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罚金票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设置2台多人赌博机(共18个操作位)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李*乙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李*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李*乙的赌博机,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李**、李*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判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李*乙2台多人赌博机(共18个操作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诏刑初字第235号
  •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东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乙,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诏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沈鹏

  • 书记员杨虹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