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2月份开始在漳平市闽江电子游戏城摆放两台共计16机位的多人型赌博机(其中8人机位的打鱼赌博机一台和8人机位的扑克牌连线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1日,该赌博机场所被龙岩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提取赌博机积分共计2363489分,其中扑克牌连线赌博机积分有2330380元,打鱼赌博机积分有33109分,换算成赌资为人民币236348.9元,当场缴获赌博机当天盈利人民币8300元和备用金6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7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已退缴赌博机赌资人民币23.63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陈某某、李**、郑*、严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词,龙岩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赌博机积分照片、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赌博机认定书、暂扣财物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十六台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36348.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出赌博机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某退出的赌博机赌资人民币236300元,龙岩市公安局当场缴获的赌博机当天盈利的人民币8300元和备用金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八人型扑克牌连线机、八人型打鱼机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曾因在漳平市闽江电玩城摆放赌博机于2012年5月25日、2012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丽平
书记员俞玮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