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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累计达标分11分。

另查明,罪犯何*在本院审理期间缴交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何*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系数罪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漳刑执字第1704号
  • 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鸿林

  • 审判员温继峰

  • 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 书记员胡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