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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姚**、李*、潘**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陈**、陈**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郑**、郑**、郑**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陈**、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榕刑终字第1038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外号安*),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福建**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福建省福清市。2013年3月12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辩护人苏**,福建**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外号东*),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建宁县。199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至1998年8月21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林**(外号阿*),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陈**,男,1950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4日转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郑**(外号四*),女,1958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09年12月2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8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福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逮捕。2015年7月13日转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郑**(外号鸭脚),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郑**(外号阿*),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09年12月2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17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8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福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外号伟*),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09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外号眼镜),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0年7月11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11月27日因持有管制刀具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2015年7月13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伟

  • 代理审判员邱宁

  • 代理审判员李舒

  • 书记员林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