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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吕*炳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5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章**,福建**狱干警黄凯、黄**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吕*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吕**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吕**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榕刑执字第4903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吕**,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审判员薛晴

  • 审判员赵一鸣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