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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院食博客饭店左侧麻将馆内,设置“捕鱼季”、“龙祥天下”两台赌博机,以每人民币50元兑换一万分作为赌博筹码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10月11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院食博客饭店左侧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及参赌人员四人。经鉴定:所查获游戏机为多人赌博机。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院食博客饭店左侧麻将馆内,设置“捕鱼季”六人座、“龙祥天下”八人座赌博机各一台,以每人民币50元兑换一万分作为赌博筹码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10月12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及参赌人员四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其从邱某某手上盘了一家开在中山大院食博客旁的无名麻将馆,当时除了店面和店里的几张麻将桌椅外一起转让的还有一台原先就放在店里的坏了的“捕鱼机”,其请了师傅将这台“捕鱼机”修好,另外于9月30日从其他地方又搬来了一台“龙祥天下”捕鱼机,让员工“老严”负责在店里以每五十元人民币兑换一万分的比例进行上分管理。10月11日晚9点30分左右,“老严”打电话说有几个朋友已到店里玩“捕鱼机”,其就到店里看了一下,看到有四名男子正在“捕鱼机”上玩,过了一会儿民警就过来查店,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位于中山大院食博客旁的无名麻将馆原先是其经营的,2013年9月27日,其将店面及店内的麻将桌、椅子一并转让给被告人吴某某经营,但其仍旧住在店里,麻将馆原来有一台游戏机,因为没有主板不能使用,平时其把这台机子放在墙角堆放杂物,店转让后被告人吴某某叫人把这台游戏机修好,还另外搬了一台游戏机到店里。10月12日晚,其看见有四个人在游戏机上玩,后来民警就到店里查赌,其也被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3、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1日晚上21时30分许,他们在中山大院食博客旁的无名麻将馆内玩多人机型的捕鱼赌博机,当时与麻将馆老板约好了以50元人民币上1万分的价格上机游戏,结束后也以人民币50元1万分的比例进行退分结算。玩到12日凌晨时有几名民警进来将他们查获并带到派出所。经辨认,麻将馆的经营者系被告人吴某某。

4、魏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人员已因2013年10月12日凌晨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院食博客饭店斜左侧麻将馆内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

5、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院食博客饭店斜左侧麻将馆内查获的“龙祥天下”、“捕鱼季”两台多人座游戏机均属于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违禁赌博游戏机种。

6、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查扣到“龙祥天下”八人座、“捕鱼季”六人座赌博游戏机各一台、游戏机主机各一台、操作主板六片及八片。

7、被告人吴某某及证人邱某某对赌博现场及参赌人员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赌博游戏机、主机各两台、主板十四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鼓刑初字第204号
  •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羽

  • 人民陪审员伍缄

  • 人民陪审员薛洁云

  • 书记员江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