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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8月底开始,购买赌博机“双响狮王”四台及可供八人赌博的“捕鱼”游戏机一台,雇佣罗某某(已判决)等人在福州市**道金钻大厦旁的某台球馆内为在赌博机上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2013年11月5日20时许,上述场所被民警查获。同时民警当场查获赌资4000元人民币、POS机一部、赌博机“双响狮王”四台、可供八人赌博的“捕鱼”游戏机一台(折算一人的数量为八台)。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前往福州市公安局茶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店铺转让协议,证人罗某某、王**、王**、李**、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12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刑初字第603号
  •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暂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桂泰

  • 书记员林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