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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中旬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罗某某(已判决)、俞某某(已死亡)、“代辉”、许*、“眼镜”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废弃拆迁房中共同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住户及社会闲杂人员在该赌场内以“牌九”开庄、押庄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赌桌上面的赌资进行抽头盈利,每天赌场抽头盈利约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5月初加入该赌场成为股东,截止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从中获利约三万元人民币。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如下证据: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某某、阮某某、林**、陈某某、林**、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虽因交通肇事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该罪属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且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赌场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中旬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罗某某(已判决)、俞某某(已死亡)、“代辉”、许*、“眼镜”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废弃拆迁房中共同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住户及社会闲杂人员在该赌场内以“牌九”开庄、押庄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赌桌上面的赌资进行抽头盈利,每天赌场抽头盈利约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5月初加入该赌场成为股东,截止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从中获利约三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证**某某、阮某某、林**、陈某某、林**、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并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依法对被告人苏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某某不构成累犯,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苏某某在赌场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苏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三万元,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晋刑初字第728号
  •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苏某某,男,籍贯: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09年12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冯*,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岳亮

  • 代理审判员兰建芳

  • 人民陪审员黄燕玲

  • 书记员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