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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等人在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多处民宅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扑克牌“拔九点”的方式聚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头人民币约70000元。被告人林**以日工资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雇佣同案人王*(已判刑)对赌场进行管理,负责召集赌博人员,在赌场内提供赌具、换牌、抽头等;同案人王*(已判刑)按约定占赌场股份十分之零点二,在赌场内抽头,并为赌博人员分发食物等。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期间,同案人王*(已判刑)将自家新宅即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提供给同案人王*、张*等人作为聚赌场所,有时还为赌博人员开关门,收取租金计人民币1200元。2013年10月27日下午,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赌博人员8人及同案人王*、张*、陈*,缴获赌资人民币1003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甲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等人在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多处民宅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扑克牌“拔九点”的方式聚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金额约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林**以日工资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雇佣同案人王*(已判刑)对赌场进行管理,由同案人王*负责召集赌博人员,提供赌具、换牌、抽头等;同案人张*(已判刑)按约定占赌场股份十分之零点二,在赌场内抽头,并为赌博人员分发食物等。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期间,同案人陈*(已判刑)将自家新宅即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提供给被告人林**等人作为聚赌场所。2013年10月27日下午,福清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赌博人员8人及同案人王*、张*、陈*,缴获赌资人民币1003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

2014年8月18日,福清市公安局在福清市海口镇抓获被告人林**。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林**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陈**、陈**、王**、王**、许*、杨*、林*乙、林*丙的证言,同案人王*、张*、陈*的供述,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王*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林*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甲主动向本院退出余下赃款人民币5000元,并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刑初字第854号
  •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甲(猪哥),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武明

  • 人民陪审员林娜

  • 人民陪审员江云飞

  •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