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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18日,被告人覃*在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56号民宅内,提供扑克牌以“拔九点”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覃*以每天人民币3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王**(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提供后勤服务;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杨**(已判刑)负责换牌、抽头。2014年8月1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人王**、杨**及15名参赌人员,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53600元及赌具扑克牌10副。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覃*共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覃*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6日,被告人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雇佣人员协助管理,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18日,被告人覃*在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上杭路56号民宅内,提供扑克牌以“拔九点”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覃*以每天人民币3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王**(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提供后勤服务;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杨**(已判刑)负责换牌、抽头。2014年8月1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人王**、杨**及15名参赌人员,当场查扣到赌资人民币53600元及赌具扑克牌10副。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覃*共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覃*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6日,被告人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吴**、苏*、杨*、郑**、詹*、姚*、吴**、王*、黄*、邱*、陈*、薛*、翁*、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扑克牌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知书,福清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案人王**、杨**的供述,本院(2014)融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覃*向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刑初字第614号
  •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覃*,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州咸丰县。2013年1月15日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丽娟

  • 人民陪审员陈祖进

  • 人民陪审员林友清

  • 书记员何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