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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谢*甲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龙鼎茶艺居内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以打“十三水”(即扑克牌的一种玩法)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谢*甲以从每名参赌人员处每次收取50元场地费的方式获利,共非法获利23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4日晚,谢*乙、谢*丙、陈**、陈**、陈**、陈**在被告人谢*甲经营的龙鼎茶艺居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71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谢*甲主动投案,并积极退出赃款23000元人民币。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甲辩称每次抽取50元,有的人有给,有的人没给,且均是对方自愿给的,本案不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谢*甲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龙鼎茶艺居内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以打“十三水”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谢*甲以从每名参赌人员处每次收取50元场地费的方式获利,共非法获利2.3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4日晚,谢*乙、谢*丙、陈**、陈**、陈**、陈**在被告人谢*甲经营的龙鼎茶艺居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7.1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谢*甲主动投案,并积极退出赃款2.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乙、谢*丙、陈**、陈**、陈**、陈**、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留财物收据、现金缴款单、被告人谢*甲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谢*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方位图、现场照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甲庭审时提交闽侯县**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不持异议,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关被告人谢*甲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本案被告人谢*甲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招揽赌客,且涉案赌资数额较大,在2个月左右时间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元,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谢*甲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及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谢*甲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依法对被告人谢*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甲在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闽侯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7.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闽侯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侯刑初字第189号
  •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甲,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孔亮

  • 人民陪审员钟李敏

  • 人民陪审员江月钗

  • 书记员陈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