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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4)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闽侯县民房内开设赌场,购置一台万能鲨鱼牌八人押注机和一台幸运海怪牌八人捕鱼机作赌具,诱人参赌,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3年9月7日,该赌场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赌场距离某小学不足200米。经检测认定,该赌场内的押注机、捕鱼机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均为赌博机。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郑*到公安机关投案。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家庭经济困难,且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两被告人并非刻意将赌场选在某小学附近,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开设赌场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参赌人员只是为了娱乐,赌场也未对未成年开放;被告人郑*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小孩才一周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闽侯县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购置一台万能鲨鱼牌八人押注机和一台幸运海怪牌八人捕鱼机作赌具,诱人参赌,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3年9月7日,该赌场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赌场距离某小学不足200米。经检测认定,该赌场内的押注机、捕鱼机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均为赌博机。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郑*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钱*、林某某、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郑*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测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的赌博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已共同全额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的辩护人有关本案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有关本案开设赌场时间短,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某、郑*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及两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等案件的实际情况及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均符合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基本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郑*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陈某某、郑*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侯刑初字第247号
  •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7日在安**火车站被合肥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 被告人:郑*,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杨**,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孔亮

  • 人民陪审员钟李敏

  • 人民陪审员程文泽

  • 书记员杨璐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