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其租赁的连江县黄岐镇海丰街店面内摆放具有押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8月26日晚上18时许,连江县公安局在上述场所当场查获“斗地主”机4台、“金鲨银鲨”捕鱼机1台(多人机)、“摇钱树”捕鱼机1台(多人机)、“喜洋洋”赌博机1台,上述赌博机可同时供21人使用。经鉴定,上述7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经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吴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连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放置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雷某某能积极退出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雷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7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302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海云
人民陪审员林日光
人民陪审员谢逞辉
书记员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