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念某某,俞某某、陈**(均已判刑)合伙在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中甲53号设立赌场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同案犯林*甲(已判刑)负责记账、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及林*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同月15日下午4时许,平潭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念某某等人,并收缴赌资人民币829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念某某、俞某某、陈**(均已判刑)在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中甲53号民房内设立赌局,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同案犯林*甲(已判刑)在赌场内记账,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及同案人林*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其中刘某某、陈**分别持有该赌场2成“股份”,念某某、俞某某分别持有该赌场3成“股份”。2013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破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刘某某、念某某、林*甲、王某某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829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同月25日,刘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到案,2015年1月12日又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过程。

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平潭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案发现场扣押到的赌资人民币82900元、扑克牌1副已被收缴。

4、记账单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林*甲处扣押的笔记本记载从2013年4月12日至15日赌场账目情况。

5、平潭县公安局岚*(潭边)行罚决字(2013)03002至03010号及03012、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林**、施**、王某某、刘某某、林**、陈**、施*乙、林**、杨某某、郑某某、林某丁因赌博被处以行政处罚。

6、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刑初字第220、307号及(2014)岚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福建省**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和第475号刑事裁定书,分别证实同案犯林**、王某某、念某某、陈**、俞某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8、证人林某丁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朋友“鸭子”打电话说刘某某和陈*甲在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开设赌场,路边有人接应。后他驾车到赌场,见二十多人围着1张八仙桌,刘某某坐庄以扑克牌“拨牌九”的方式赌博。他旁押参赌直至公安人员来抓赌。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

9、证人施*丙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中午1时许,他从平潭城关载1名女子到澳前镇中甲村的一条小巷子里,他跟随该女子前往收取车费,当他们走进一座民宅大厅时,见二十多人围着1张桌子赌博,刘某某坐边家参赌,念某某向庄家抽取三四千元,陈**维持秩序。期间有人担心公安人员查场,俞某某进来让大家安心赌博,他听赌场内的人说俞某某是赌场老板。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念某某、陈**、俞某某。

10、证人杨某某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1时许,他到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一个赌场用扑克牌赌博,刘某某做边家参赌,陈**负责拿钱给庄家,林*甲和他站在同一张凳子上,还让他帮忙旁押。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陈**、林*甲。

11、证人施*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2日左右,他听说念某某在平潭开设赌场,便打电话给念某某问赌场地点,念某某告诉他只要将车开到澳前镇中甲村附近,路边有望风的人带他进去。同月15日下午2时许,他驾车到中甲村,在望风的人提示下进入一民宅,见三十多人围着1张八仙桌用扑克牌赌博,刘某某坐边家参赌。他到中甲村路口时,念某某正从赌场出来。他在赌场内旁押几局,就将所带现金输光,后公安人员抓赌时,他乘乱逃离现场。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念某某。

12、证人陈*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他和朋友“短短”在澳前镇中甲村玩,“短短”带他到1座民宅里,他看见很多人在赌博,刘某某坐边家参赌。他见状旁押了1局,后有人喊警察抓赌,他就跑掉了。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

13、证人郑某某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念某某打电话说其在澳前镇中甲村开设赌场,让他参赌,届时路边有望风的人接应。当日下午3时许,他驾车到赌场附近,在1名年轻人带领下进入赌场,见二十多人围着1张八仙桌用扑克牌赌博,他旁押几把就将钱输光。当时刘某某坐庄,1个庄家坐庄1个小时,开设赌场的人从庄家处抽头4000元。他见念某某在赌场内交代赌博的人不要走来走去,否则周围的邻居有意见,俞某某交代赌场内的小弟要控制好局面,不要吵架,声音小一点。后公安人员来抓赌,他就逃离现场。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俞某某。

14、证人施*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在平潭城关遇到朋友“烂陈”,“烂陈”说念某某、俞某某在澳前镇开设赌场,他驾车载“烂陈”过去。到了澳前镇某个乡村,他们在1名年轻人指引下进入一民宅,见二三十人正围着1张八仙桌用扑克牌赌博,他旁押了几局就将带去的1500元输光。他在赌场内见过念某某和俞某某,也听赌场内的人有叫过该二人的名字。过了一会儿,有人喊抓赌,他便乘乱逃离现场。经辨认相片,确认念某某、俞某某。

15、证人林*丙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4日中午11时许,他朋友曾带他到平潭县澳前镇一家赌场玩。次日下午2时许,他又到该赌场玩,见二十多人围着1张八仙桌用扑克牌赌博,俞某某在现场维持秩序。经辨认相片,确认俞某某,并指认陈*乙是参赌人员之一。

16、证人陈*丙证言,证实从2012年9月23日她租住在邻居陈*丁房子里,2013年4月15日她乘坐飞机前往呼和浩特市,当她回来时,邻居告诉她该房子里有人赌博。

17、证人林*乙证言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12日晚8时许,“金*”介绍他到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的赌场望风。4月13日至15日他在该赌场望风,4月13和14日“金*”分别给他300元和200元,4月15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将他抓获。4月14日和15日他看见王某某坐在赌场门口。4月14日,他还看见刘某某在赌场附近出现。经辨认相片,确认刘某某、王某某。

18、同案犯林某甲供述,2013年4月14日,陈*甲叫“黑脸”雇佣他到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赌场内帮忙记账,陈*甲每天给他二三百元报酬。次日下午3时许,他到赌场记账时随身带了1315元参与赌博,后听到外面有人喊快跑,赌场内的人就跑了,赌桌上有七八千元被人哄抢,他捡起地上一叠钱放在口袋,跑到门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记账本也被查扣。

19、同案犯王某某供述,2013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鸭子”叫他到中甲村赌场帮忙望风,负责在场外观察是否有警察及陌生人出现,并及时向“鸭子”报告,后他在路口望风时被该公安人员抓获。

20、同案犯念某某、陈**、俞某某分别供述,2013年4月,他们与刘某某共同商议开设赌场获利,念某某、俞某某在赌场内各占3成股份,陈**、刘某某在赌场内各占2成股份。2013年4月12日至4月15日,他们在平潭县澳前镇中甲村的民房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召集赌博,雇请人员望风看场和记账,并各自通知认识的人到他们开设的赌场赌博,赌场规定每小时或者二个小时换庄一次,每次抽取费用200元至300元,抽取的费用部分用于日常开支,部分作为他们的盈利。3月15日,他们组织人员在赌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1、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岚刑初字第70号
  •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维

  • 人民陪审员林财

  • 人民陪审员翁珠娇

  • 书记员林海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