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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少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少云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少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方艺群、陈*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孙**、林**到庭履行职责,罪犯强少云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为期32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折合系数11.4个,其中三级达标9个、四级达标9个、五级达标12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三课”考试成绩报告单、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强少云能够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个监狱表扬的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该减刑幅度已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强**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为期32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折合系数22.8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2月2日、2012年5月2日、2014年9月17向本院缴清罚金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缴纳收据、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强少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刑执字第413号
  •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强少云,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琦

  • 审判员黄翠青

  • 代理审判员庄磊

  • 代书记员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