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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蒋**、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蒋**、蒋*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变诉(2014)10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国民、被告人蒋**、被告人蒋*明及其辩护人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阿艺”(未到案)获得“永利高”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fp57”,同时招募被告人蒋**、蒋**为下级代理。被告人蒋**使用总代理账号“fp57”设置会员账号供自己投注,同时接受蔡某某、陈某某等人投注。被告人蒋**负责与蔡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赌资结算,并将赌资交给被告人蒋**;之后,被告人蒋**与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赌资结算;最后,被告人王某某再与“阿艺”进行赌资结算。

2013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蒋**在集美区文达路二里73号金**101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蒋**在思明区禾祥东路15-10号402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太古飞**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蒋**、蒋**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取作案工具“联想”牌黑色电脑主机1台;向被告人蒋**提取作案工具“acer”牌银灰色笔记本电脑1台;向被告人蒋**提取记录账目的小笔记本1本、作案工具“acer”牌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及“香港赛马会”投注宝1个、“ipad2代”银色平板电脑1台,以上物品中记录账目的小笔记本1本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其余物品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00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蒋**、蒋**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网站截图、账户明细、暂存款专用票据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蒋**、蒋**以牟利为目的,结伙采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蒋**、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蒋**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联想”牌黑色电脑主机1台、“acer”牌银灰色笔记本电脑1台、“acer”牌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及违法物品“香港赛马会”投注宝1个,均予没收;暂扣于本院的记录账目的小笔记本1本及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王某某、蒋**的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2000元,均予没收。

五、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ipad2代”银色平板电脑1台,发还被告人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湖刑初字第1029号
  •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38岁。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任国民、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蒋**,男,39岁。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蒋**,男,33岁。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汤**,北**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树

  • 人民陪审员张开顺

  • 人民陪审员杨红霞

  • 书记员庄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