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郑*雇请饶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湖里区殿前4236号一楼,提供骨牌等赌博工具以玩牌九的方式供人参赌,并从中牟利。4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郑*及涉赌人员占某某等人,并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5026元、赌具骨牌1副。其中占某某等参赌人员的赌资6458元已依法收缴,余款8568元及骨牌1副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许某某、王**、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尧某某、王**、占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黎某某、戴某某、李**、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赌资8568元及赌具骨牌1副,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女,36岁,住江西省金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林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