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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至5月5日,被告人高*在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西片XXX号一楼店面内,摆放一台“万能鲨鱼”六人座电子游戏机、一台“海洋之星”六人座电子游戏机及一台“魅力宝贝”单人座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总台数为13台。

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当场查扣上述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396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高*。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赌博游戏机、赌资等物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朱*、林*证言,被告人高*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等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三百九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刑初字第440号
  •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同安县,初中文化,个体户。2015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苏桔海

  • 书记员陈芳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