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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周**、周*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易恒云、被告人周*丙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始,被告人周**、周**、周*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周**、周*丙租赁的海沧区嵩屿南一里一店面,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牟利。同年3月18日,三被告人将赌场转移至海沧区后井村埭岸头社XX号周**家中继续经营。在赌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周**负责现场管理、抽头、纠集人员参赌等,被告人周**、周*丙则主要负责“凑脚”赌博。

2014年3月21日17时许,民警对海沧区后井村埭岸头社XX号赌场进行冲击,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周**、周**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赌桌、用于装抽头的塑料桶及赌资112670元(其中29870元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另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周**因为赌博提供场所及参与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周**、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扑克牌、赌桌、赌资等物证,店铺租赁合同、介绍信等书证,证人周**、周**、杨*等人证言,被告人周**、周**、周**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周*丙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提供赌具,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不区分主从犯,本院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区别量刑。被告人周**、周**有赌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建议对周**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曾于2013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4年2月始又开设赌场,两次违法行为时间间隔短,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2800元、赌具扑克牌50副、赌桌1张、塑料桶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海刑初字第490号
  •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李**、王**,福建**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周**,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易恒云,福建**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周**,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王**、冯**,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苏桔海

  • 代书记员陈芳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