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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元3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卢**于2012年8月8日交付福**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田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分25.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莆刑执字第1166号
  • 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卢**,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飞鹏

  • 代理审判员王寒

  • 代理审判员柯萍萍

  • 书记员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