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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324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处,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廖**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福**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田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廖**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而月均消费额高,悔罪表现一般,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廖**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莆刑执字第1133号
  • 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廖**,外号“尾仔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流氓斗殴于1997年12月被处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3月期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福建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飞鹏

  • 代理审判员王寒

  • 代理审判员柯萍萍

  • 书记员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