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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林*乙(均已判刑)、“黑宗文”(另案处理)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木*社区、八二五街道附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邓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个参赌人员赌博,雇佣同案人林*丙(已判刑)负责摇骰子、洗牌等工作,并从中收取堂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曾某某分得堂金3万元。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并缴纳罚金6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被告人曾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本院行政罚款收据、借款协议书、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本院(2012)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2014)仙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林**、邓某某、林**、林**、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曾某某庭前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共计抽取堂金50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分得堂金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某某退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仙刑初字第381号
  •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曾某某,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及同年5月21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瑞良

  •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 人民陪审员王国全

  • 书记员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