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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郑某某共同合伙经营香港六合彩代理,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赌博,接受他人押注,并从赌注中抽成获利。其间,二被告人收受陈*甲六合彩二次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730元,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被告人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郑某某收受u0026amp;amp;ldquo;黄*u0026amp;amp;rdquo;等人(均另案处理)六合彩投注赌资人民币76460元,因u0026amp;amp;ldquo;黄*u0026amp;amp;rdquo;等人以60000元假币向被告人陈*某押注而未实际获利。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77190元。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代理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7719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候判;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陈**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六合彩账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代理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7719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预交罚金,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荔刑初字第636号
  •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田金明

  • 书记员姚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