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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每月人民币600元的租金向房东李某某租用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西洪村郊南路口永昌隆超市旁边的一间门面,并设置了麻将机、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供不特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查扣非法获利款4100元、扑克牌10副、麻将机3台、麻将牌6副,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退交违法所得11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唐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李**、李**、谢某某、谢**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非法获利15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交罚金,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谢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某退交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和现场扣押的获利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扑克牌十副、麻将机三台、麻将牌六副,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荔刑初字第292号
  •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田金明

  • 书记员姚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