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9日入永**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0.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黄**,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阙斌
审判员张雄
审判员兰峻锋
书记员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