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6日至4月21日期间,报告人林*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三台多人型赌博机(共二十二个独立机位)放置在永安市槐南镇西华街道27号店铺内,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永安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1日查获该赌场。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林*主动到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人员基本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永安市公安局补充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唐*、游*、李**、罗**、罗**、罗**、李*乙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明泉
书记员林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