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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吴某某、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4)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5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卓智勇,被告人吴某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沙县凤**区鸿福园7幢C59号“啡尝咖啡店”二楼开设赌场,以“发会仔”的方式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收取“水钱”,获取利益。被告人廖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在沙县凤**区鸿福园7幢C59号“啡尝咖啡店”一楼为赌场望风;雇佣被告人李**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和帮助收取“水钱”。2013年12月29日15时,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接警后到沙县凤**区鸿福园7幢C59号“啡尝咖啡店”二楼巡查时,当场查获正在沙县凤**区鸿福园7幢C59号“啡尝咖啡店”二楼赌场赌博的魏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刘*某、赵某某、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李**、姜某某、张**、吴**、林**、林**、黄**、黄**、童*甲、郑**、肖**、刘*甲、管某甲、罗**、潘**(均已被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赌资计人民币70851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同时,还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张某某、郑**、刘**、邓某某、朱**、范**、卢**、付*甲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店面租赁合同、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在犯罪后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刑初字第131号
  •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辩护人卓**,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良云

  • 书记员张德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