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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饶**、张**、邓**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沙检未刑诉(2014)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饶**、张**、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饶**、张**、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廖**购买两台“疯狂捕鱼”赌博游戏机和一台“三响龙”游戏机放置于沙县水南泰元台球会所内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饶**将出借给被告人廖**的15000元入股廖**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店。嗣后,被告人廖**先后雇佣同案人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邓**负责管理赌博机,为赌博机上分、下分退钱。经沙县公安局鉴定,查获的两台“疯狂捕鱼”游戏机均属于大型多人机,每台均等同八台单人型赌博机。查获的一台“三响龙”游戏机因损坏而无法进行鉴定。

2013年4月7日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张**、邓**,并查获两台“疯狂捕鱼”赌博机。当场抓获利用“疯狂捕鱼”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饶**、饶**、饶**、罗**等四人。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人饶**参与犯罪的事实。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邓**、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饶**、张**、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罗*雪、饶*新、饶*富、饶*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饶**、张**、邓**的供述和辩解,沙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沙县公安局《关于对“疯狂捕鱼”“三响龙”游戏机的鉴定意见书》(沙*(治安)鉴字(2013)第019号)、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02)沙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7)昆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饶**、张**、邓*萍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放置2台赌博机供他人参赌,其均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邓*萍受他人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萍、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及沙**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饶**、张**、邓*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饶*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于沙县公安局的多人机型赌博机二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少刑初字第14号
  •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廖**,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饶**,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张**,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江苏**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邓**,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鸿强

  • 代理审判员潘秀娟

  • 人民陪审员张榆

  • 书记员邓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