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念*,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陈时兰
人民陪审员高文
书记员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