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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岚民初字第1047号
  •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 被告念*,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航光

  • 人民陪审员陈时兰

  • 人民陪审员高文

  • 书记员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