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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诉李*、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诉被告李*、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俩被告赔偿款人民币7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中国人**司闽清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岚民初字第128号
  •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 负责人谢**,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郭进之,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许起燕,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 被告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 被告许**,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

  • 委托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翁才华

  • 审判员吴健

  • 人民陪审员林光英

  • 书记员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