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诉被告李*、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俩被告赔偿款人民币7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中国人**司闽清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人民**司闽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负责人谢**,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进之,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起燕,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许**,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翁才华
审判员吴健
人民陪审员林光英
书记员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