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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仙游县**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欧**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虽在仙游县,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即北京**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福建省福**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仙游县**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仙游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北京市朝阳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莆民终字第1661号
  • 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社区艺园路255号。

  •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蔡惠主,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被告仙游县**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濑榜路段东桥村8组。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荣华

  • 代理审判员吴一佳

  • 代理审判员谢晓荔

  • 书记员柯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