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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中国**漳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中国**漳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未能预交二审诉讼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陈**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告知应预交而逾期不预交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陈**逾期仍不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漳民终字第129号
  • 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

  • 代表人林*,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于伦

  • 审判员陈春生

  • 代理审判员陈育生

  • 书记员林延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