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颜绸与被执行人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林**,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
被执行人叶**,女,195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瓯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铿
审判员吴克平
代理审判员孙邱翔
书记员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