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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建瓯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71元减半收取为14536元,由原告建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瓯民初字第751号
  •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建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 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邱德星,男,身份证号码35210119631129081X,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文体路338号5号楼608室。

  • 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 法定代表人吴秀兴,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闽

  • 审判员陈瑞完

  • 人民陪审员柯斌

  • 书记员陈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