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建瓯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71元减半收取为14536元,由原告建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建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德星,男,身份证号码35210119631129081X,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文体路338号5号楼608室。
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兴,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闽
审判员陈瑞完
人民陪审员柯斌
书记员陈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