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尹**,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严明,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詹先分
审判员徐如明
代理审判员丁昌荣
书记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