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出现新的法律事实,需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30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建**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长昌、戴玲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崇斌
审判员彭敬贵
人民陪审员王顺恩
书记员陈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