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诉被告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修水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杜**为该公司股东),修水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刚
审判员孙晓波审判员吴小连
书记员陈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