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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诉被告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修水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杜**为该公司股东),修水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修民二初字第22号
  •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 被告杜**,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刚

  • 审判员孙晓波审判员吴小连

  • 书记员陈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