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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新余水**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新**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新余水**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渝民初字第02584号
  •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男,1976年3月4日生。

  • 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新余市渝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新**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钱金*,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雅萍

  • 人民陪审员丁美瑞

  • 人民陪审员胡细莲

  • 书记员曾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