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新**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新余水**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男,1976年3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新余市渝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雅萍
人民陪审员丁美瑞
人民陪审员胡细莲
书记员曾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