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被告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占某已偿还原告全部钱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周**、被告占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1352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
被告占*,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洪莉
书记员黄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