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杨**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被告已还清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红灵,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杨*,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军太
书记员桂丽琴